对于*新的政策,此前我已经单独撰文分析。此处,我们重新梳理,并把核心要点再次与大家分享。
这次发布了四个文件,归纳如下:
日期
部门
政策
2018-11
商务部等六部委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等三部委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等十三部委
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8-12
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94号文)
先看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1)文件涉及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税务总局、发改委等六部委,由商务部统筹,重点是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来监管。
(2)明确了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监管,也即,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个政策都不会变。不过,对“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例如,此前核辐射区的日本产品,如果没有解除禁令,依旧无法进入。
(3)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所有人)承担质量安全主题责任,不过平台需要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也就是,如果消费者在平台购买了某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先赔付,之后平台再向卖家追索。这就是为何跨境电商需要在各大平台缴纳高额的保证金了。在天猫国际,保健品类的保证金高达30万人民币。
(4)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所有人)需要出具告知书,内容包括:
第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第二,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第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显然,打假人不能通过中文标签等事宜来给卖家找茬了。法院的判决,后续也将统一。
(5)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必须在境内,至于网址是否要做ICP备案,则没有具体要求。
(6)明确禁止二次销售。关于这点,会涉及到BbC一件代发模式的探讨。我们可以确认的是,类似云集这类的社交电商平台,其“店主”(也即“b”)充当的是营销人的角色,因此并非二次销售。至于“b”作为贸易主体的其他一件代发平台,如果其本身是在保税仓内完成的“B”到“b”货权转移,那也没有问题。
(7)原文“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基本给线下自提业务判了死刑。此前在深圳、郑州、杭州等地轰轰烈烈的线下自提业务都已经叫停,未来也不会开放。为何这么做?很简单,这个模式对线下的冲击太大了。跨境电商已经在商品准入方面获得了极大便利,如果再在销售范围内放开,那基本就是完全放开了。
(8)海关主要对虚假三单、身份证信息盗用、走私、商品质量安全等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对流入到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行为进行监管。
(9)试点扩大到3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及福州、平潭,由各个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合计有37个城市)作为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责任主体。也即,各人民政府向部委们要的试点资格,那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哪个城市出现严重事故(例如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该城市市长副市长可能遭遇免职处理。
(10)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实施,但给予了企业3个月过渡期。也即,2019年3月31日之后就不允许有任何跟政策不符的情况。
接下来看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1)单笔限额从2000元调整到5000元,年度限额从2万元调整到2.6万元。单笔限额的提升,意味着更多高价产品能进入跨境电商通道了,包括轻奢服装类、美容仪器类、高端箱包类、高端保健品等。年度限额的提高,是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相应调整的,后续每年或每几年都会适度调整。
(2)完善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万元的单件不可分割商品,也可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税率进行征税。
(3)再次强调不允许二次销售,不允许非保税区的“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再看下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1)这是*新的“正面清单”,详细内容可到财政部官网下载。
(2)这份清单新增了63个税目商品,涉及部分食品、纺织服装、鞋靴、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商品类别,具体包括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望远镜、电子游戏机、滑雪靴、旱冰鞋等,其中也涵盖了蒸汽眼罩、家用粉尘仪、剃须刀刀头等国内“网红”商品。
(3)从业者还需要继续关注清单的“备注”项目,有不少产品是**网购保税进口,也有不少产品要同时符合其他文件的限制要求。另外,还有些类目只限特定的商品,例如,税目号为38249999的“其他税目未列明的化学工业级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置品”,在备注中明确说明“**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颈及配置品”。
*后看下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文章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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